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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工作心得体会3篇

篇一:看守所工作心得体会

脱下心爱的军装,向军旗告别,我义无返顾地又选择了警营。

今年年初,我从警校培训结束,首先在收押室,四月份到四警区,主要负责巡视监控工作。这对于我来说,的确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刚到监区,看到这些在押人员,自己心里一片茫然。在领导和警区的各位同志的热心帮助下,使我突破了心里障碍,树立了信心,激发了工作热情。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与看守所民警工作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虚心求教,向身边的同志学,向书本学。做到“勤思考,勤动手,勤做笔记”。而且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如《刑法学》、《治安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我很快适应了工作,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知法守法,提高了自己的执法水平。

作为一名转业干部,到看守所工作,说实在话,心里有一定落差。但在周围的同志高昂的工作热情影响下,我很快端正了思想,觉得自己做的远远不够,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军人,更应该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脚踏实地,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本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事,乐于助人,遵守纪律,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从而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对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的方法上,要进一步学习和总结,特别是要加强《心理学》的学习;其次,要加强普通话和英语等知识的学习,做到活到老,学到老,以适应现代警务机制的需要。

篇二:看守所工作心得体会

今天下午,我们去参观了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这次参观之行虽然仅有短短的2个小时,但是却让我切实地感受到了一个充满人性化、充满关怀、干净、整洁的看守所,让我改变了以往的看法,同时因为社会上某些舆论而对看守所产生的一些误解也澄清了。总体来说,这次看守所参观之行收获颇丰,但仍有几个问题尚不明确,总结如下:

一、看守所的职能划分混乱,有“越俎代庖”之嫌。

在此次参观之初,曾有看守所工作人员为我们播放了一段关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的短片。其中,有一段话的大意是:“看守所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深挖余罪,破获大案多起,取得巨大成就。”

其实不只是在第一看守所,在全国各地,看守所都会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深挖余罪,破获案件,还有个别看守所干警被评为“深挖犯罪能手”,得到嘉奖。甚至当地监管部门还会对看守所下达指标,要求当地看守所协助破案率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个人认为这种风气略有不妥。

1、职权划分不明,监管混乱。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目前的形势则是,看守所就会充当公安机关的马前卒,怀有极高的”积极性“协助公干机关办案,这样做对于保持看守所的独立有很大的影响。诚然,因为看守所方面的介入会使案件侦破速度加快,甚至还会破获很多那些隐藏很深的案子,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但是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很容易会导致职权划分混乱,监管失当。同时,看守所这种“热情服务”更有可能使公安人员过度依赖看守所,而放松对案件本身的侦查。

2、有违“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而看守所工作人员这种“深挖余罪”的行为,很容易使其戴着“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的证据,而更倾向于“有罪推定”,这样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

3、不利于相关权力之间的制衡。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这样一来,使得犯罪嫌疑人从被看守所羁押直至被检察机关起诉,这段时间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再加上看守所“深挖余罪”,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因此,很容易助长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的风气。20xx年2月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就说明了缺乏相应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一种权力很容易走向偏差这一事实。正因为如此,很多法学界人士都呼吁改革看守所制度,希望将看守所划归司法系统管辖,使之与公安部门进行制衡,保持中立,以期达到防止刑讯逼供、完善监管体制的目的。我认为这一观点很有道理。如果尚无法达到使看守所与侦查机关划清界限的目的,最起码不应再提倡看守所和侦查机关这种“合作关系”,尽量拉远两者之间的距离。

二、对律师正常会见权力的严重干涉。

这次参观后的座谈中,看守所所长曾坦诚地表示:尽管法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羁押48小时以后其律师就有权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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