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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格拉底之死(法律需要被信仰)

按照雅典当时的规定,苏格拉底是可以被免除惩罚,甚至是可以逃跑的。但是苏格拉底并没有这样做,

他告诫他的学生和朋友:“对抗不公正的审判,越狱的确是一种正义,但遵守即便是不公正的法律,同样

是正义要求。否则人人都会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破坏社会秩序。”在他看来,法律是神圣的,即便是

“恶法”,也要去遵守。“恶法”非法?如果法律本身就有毛病、不公正,那么是很难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赢得人们的信任。

西方著名学者伯尔曼曾经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

就不会运作;不仅涉及理性和意志,而且涉及感情、自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①]法律的信

仰表现为人们对法律要求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法律只有真正被信仰、

崇尚,才能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意识;法律也只有真正被信仰,才能更好地立法、执法和守法,从

而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

信仰作为一种精神上对某种信念持坚定不移的追求方式,那么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信仰将会怎样呢?一旦

人们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内心就会对法律有崇敬感和信任感。在这种信仰的支配下,人们用法律来规

范自己的行为,社会生活也会步入有秩序的规则之中。“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治,而法学家创造的

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②]当人们把自己的生活融进法律的活动中,亲自体验法律、感知法律,对法

律的信仰也就自然而生。如果法律从立法时开始就离开了民众的参与支持,法律越来越职业化、精英化,

那么这样还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实现吗?

法律的核心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一旦被信仰,我们就无需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

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担心任何个人、团体甚至国家政府的

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③]被信仰的法律将会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对立法、执法、守

法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具体而言,法律一旦被信仰,人们会崇尚法律的权威,消费法律,享受法律。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

人们的法律意识一旦提高,人们就会把生活纳入法律框架内,权利也才能得到更好的救济。此外,对立

法者而言,立法不仅要慎重,而且要考虑到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对执法者而

言,执法者会严格执法,而且只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既然是神圣、有权威的,更不能随随便便践踏法律

的尊严。

既然法律的信仰如此重要,那么如何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呢?在我国法律却很难为人们所信仰,这

是有一定原因的。首先,民众长期受小农意识和多元文化价值的影响;其次,司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如

诉讼成本高、执法难、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伤害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最后,特别是在一些地区由于地

域的封闭性,使人们接受和应用法律的频率较低。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首先,应净

化执法和立法环境,同时立法要注意在原有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

立法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相一致。”[④];其次,培育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技术手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再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针对执行难中被告人无能力赔偿,能否建立被害人基金制度;

最后,政府部门向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特别是要有制度保障。

相反,法律若不为人们所信仰,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信仰的法律将

蜕变成为狂言。”[⑤]因此,在我国要进行法治建设,首先培养和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尤为重要。

苏格拉底之死(法治与民主的角度)

西方文明史上,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和处死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印象深刻的原因在于:一、古希腊

是民主政体;二、苏格拉底是伟大的哲学家;三、苏格拉底没有犯任何罪行。将这三者作为前提条件进

行推理,好像无论如何也推不出“苏格拉底应该被判死刑”这样的结论,但事实恰恰是:公元前399年,

雅典人民以360票对140票判处他死刑。后人想不通,“在这么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怎么可能发生对苏格

拉底的审判呢”?疑点没有消除,所以人们印象深刻。

真正杀死苏格拉底的元凶并非民主本身,而是缺乏法治的民主。

民主必须是法治的,同时也希望在民主似乎成了一种世界价值和通用语言之时对民主的反省。起诉苏格

拉底的罪名有二:一是渎神,二是诱导青年。显而易见,这两项罪名都属于思想范畴,在现代法律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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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条件的;其次,现代法庭会考虑苏格拉底的申辩,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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