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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院攻读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院培养研究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质量第一,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学科具有较宽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强适应力,有创新精神和高度事业心、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培养目标(一)严格遵循国家建筑学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学生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较强事业心,具有不断追求新知,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探索和创新的精神;自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在所研究的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外文专业书刊。(四)掌握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具备从事科研、工程技术工作的计算机辅助操作技能。(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年-3年,如确有必要延长学习年限的,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条招生专业与导师(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本院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与经院批准的硕士导师均可招收、培养研究生。(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稳定的科研领域和科研经费,并应承担重要的科研项目。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深学科专业的学术造诣;身体条件能适应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三)导师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选拔研究生。2.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主要研究方向,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3.组织开设并指导研究生学习有关课程,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完成学位论文,切实把好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关。4.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全面成长,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在政治上不断进步,在专业上精益求精,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学风。5.安排研究生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项目、社会活动并进行具体指导。(四)导师遴选。硕士导师主要从院在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遴选,由本人申请,人选所在部门同意,研究生办公室审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推荐,报集团批准。根据院多专业的特色,鼓励本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
第六条培养(一)硕士研究生培养应以拓宽知识面,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培养严谨求实的学风为主。掌握所研究学科专业理论及相关工程技术知识和法规,掌握研究专业方向科研实践全过程,培养硕士研究生科研、技术应用的立项和组织能力。(二)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发挥部门在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的政治和业务质量。(三)硕士研究生的主要研究方向,以及学科专业课程设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为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技术工作中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在研究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导师与部门应积极结合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要求的实践环节,安排研究生参与实际工作。
第二章招生
第八条招生计划。应坚持按需培养的原则,密切结合院人才培养的需求,落实导师招生意愿,报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形成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一)招生条件,按国家教育部门统一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二)招生应经过入学考试、复试、体检、政审,择优录取。(三)录取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录取名单要充分征求导师的意见,经集体领导审核后,报市研究生招生部门批准。
第三章培养计划
第十条培养计划是培养研究生的具体指导文件,是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应体现研究生在本学科和必需的相关学科上所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一)培养计划制定原则1.研究生第1学年主要为课程学习阶段,第2、3学年主要从事与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献阅读、科研、技术实践和撰写学位论文。2.培养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使研究生掌握科研方法,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3.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课程应根据研究生培养要求和研究方向确定,课程分为必修(含学位)课、选修课和必修环节三部分。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应修满50学分以上,其中必修课28学分以上(其中学位课须修读5门以上),选修课22学分以上。应予以研究生有充分自学时间和选修课程的灵活性,鼓励选修与专业相关的跨学科、跨专业课程,努力拓宽知识领域和培养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及部门与研究生共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按照对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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