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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当前我国的困境企业主要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来使企业获得挽救,其中庭
外重组的关键缺陷是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和操作指引,庭外重组中达成的重组协
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难以约束全体债权人。庭内重整程序的关键缺陷是其消耗
时间长,所需费用昂贵,这就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对重整申请的积极性不足,进而
申请重整来挽救企业的时间过迟,以致于部分困境企业已经不具备重整成功的条件
而最终走向破产清算。为了解决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程序的制度性缺陷,预重整制
度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预重整是指当事人在庭外重组阶段自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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