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更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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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下

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指派吴清旺律师、叶舒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

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1页共17页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等规则

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2.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评

论。

5.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对于那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及发行人或其

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

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主体

1.1发行人现持有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杭州市工商局”)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599570316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且为非金融企业。

1.2根据杭州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约

定,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业投资;其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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