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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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JIANGSULIUDIANLAWFIRM

关于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8号沪士会展中心四楼

电话:0512传真:0512

二〇一六年五月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丁玉贵律师、侯秉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2016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

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

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等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原则,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资格审查,提供法律认证,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1页共15页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并上报,以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复印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

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有效,

正本材料与副本材料一致,复印件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依据了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意见为准。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1992年8月24日,经昆山市计划委员会批准,昆山三方工贸公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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