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1.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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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度

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19层1901室(250100)

邮编:250100电话:0531传真:0531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发行人聘请本所作为

发行人发行2017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业务

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

简称“《注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

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给本所的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相关的资料、

文件、数据(含电子数据)、陈述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对于那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7、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之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本所律师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已经公开披露的资料外,其他未公开的

资料均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文件、保证、声明和承诺,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法人资格

发行人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日照市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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