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龙、王东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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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王东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11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楼俊陈旻尔郑青蓝

【审理法官】楼俊陈旻尔郑青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程龙;王东汉;郭井新;梁永广;李文全

【当事人】程龙王东汉郭井新梁永广李文全

【当事人-个人】程龙王东汉郭井新梁永广李文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程龙

【被告】王东汉;郭井新;梁永广;李文全

【本院观点】程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4月7日,上诉人程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程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程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程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07:34:47

程龙、王东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1104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汉。

原审被告:郭井新。

原审被告:梁永广。

原审被告:李文全。

审理经过上诉人程龙因与被上诉人王东汉、原审被告郭井新、梁永广、李文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8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4月7日,上诉人程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程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程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程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楼俊

审判员陈旻尔

审判员郑青蓝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吕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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