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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包方参与光伏新能源项目的六种模式
EPC总包方作为新能源项目的重要参与主体,往往在项目实践中扮演多种多样角色。资金不足的EPC总包能够以技术资源优势介入项目运作,资金充足的EPC总包则可以投资方式推动项目实施。
1、资源整合模式
资源整合模式适合没有新能源项目投资能力但掌握相关核心资源且具备项目运作能力的EPC总包方。针对路条资源方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新能源投资企业、投资基金广泛存在并购新能源项目需求的情况,EPC总包方通过联结路条资源方、金融机构和项目收购方,提供项目资源开发、规划设计、融资、采购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资产出售等一体化服务以“EPC+资源服务”的商业模式完成项目操盘,获取EPC总包合同。
该模式利用EPC总包方资源整合和履约能力,将掌握资源的路条资源方、融资方/财务投资人、项目收购方协调起来,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签订预收购协议等方式提前锁定项目收购方,利用收购方支付的10%-20%预付款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通过与路条资源方签订EPC合同,提供手续办理、EPC建设、融资、运营管理等服务,项目建成投产后,协助或主导资源方出售项目,收回工程款,实现模式闭环和退出。
EPC总包方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担任建设总包方和资源整合方的角色,不承担项目公司资本金出资,不提供项目公司融资担保,不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垫资,通过资源整合和商业运作获得EPC总承包项目承揽。2、夹层公司模式
夹层公司模式适合投资能力不足的EPC总包方在已锁定新能源项目意向收购方、路条资源方已成立夹层公司、项目公司尚未取得批文的情况下采用。优点是可提前完成收购,规避收购方与路条资源方在项目建成后无法如约完成收购的风险,同时可解决收购预付款来源及路径问题。
为满足投产前不可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相关规定,路条资源方通常设立夹层公司+项目公司的双层结构,通过夹层公司间接控股项目公司。此种情况下,收购方可在项目公司获得批文手续前,通过收购夹层公司股权方式实现对项目的获取。
EPC总包方负责协助路条资源方获得项目开发权,并在夹层公司股权转让之前与项目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收购方在收购夹层公司后先支付一定比例工程款,由EPC总包方提供相关手续办理、EPC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收购方支付剩余工程款。3、总包主导模式
总包主导模式适合投资能力不足的EPC总包方在已锁定新能源项目意向收购方、路条资源方尚未成立项目公司和尚未办理批文手续的情况下采用。该模式增强了EPC总包方对项目的控制力及退出时的主导权。
EPC总包方或其关联方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路条资源方协助对接政府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协助获取项目实施所需各类批文,EPC总包方通过咨询服务、项目分包等方式合法合规给予路条资源方合作收益。
EPC总包方通过签订预收购协议提前锁定项目收购方,利用收购方预付款启动项目,并负责相关手续办理、EPC建设、融资、运营管理等,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约定价格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完成退出。
4、投资持有模式
投资持有模式适合具备投资能力的EPC总包方应用于投资收益预期好、财务现金流稳定的光伏新能源项目。EPC总包方/关联方以独资或合作开发形式成立项目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注入、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投产后,项目公司通过资产经营获取运营收益,EPC总包方通过股东分红获取稳定经营利润。该模式下,需要EPC总包方具备较好的投资能力和经营能力。
5、基金参股模式
基金参股模式适合具备一定投资能力的EPC总包方在与新能源投资方达成合作协议、希望实现小额参股带动EPC总承包的情况下采用。
基金募集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资金作为债务性资金,EPC总包方通过认购新能源基金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各LP完成资金实缴后,基金向EPC总包方支付收购预付款,EPC总包方完成手续办理、EPC建设、融资、运营管理等。
基金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提前介入项目,降低融资难度;收购方提前介入项目,退出更有保障;EPC总包方通过小比例资金拉动EPC项目,放大资金杠杆作用。
6、投资退出模式
投资退出模式适合具有一定投资能力和较强运营能力的EPC总包方采用,该模式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通过阶段性投资及短期经营获取投资回报和EPC利润。
EPC总包方作为前期投资开发主体,需自主解决或引入合作方解决部分启动资金,并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EPC总包方通过短期经营等待项目升值,并择机将项目出售给收购方完成退出。该
模式可增强EPC总包方对项目的控制力及退出时的决策主导权,同时获取实际运营电量等指标超过设计值带来的溢价收益。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我国对于新能源开发重视力度不断提升,为了打造高质量的新能源光伏电站,需要了解此类工程特性,建设规模较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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