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大一下.pptx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物权法

姚辉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效力概述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四、物上请求权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和他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四、主物权和从物权五、强制登记的物权和自愿登记的物权

物权占有自物权他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

第四节物权的客体一、有体物和无体物二、动产和不动产三、主物和从物四、单一物和集合物五、原物和孳息

第五节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物权法》的体系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体系

第六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定的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Typenzwang):物权只能依法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Typenfixierung):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的理由1.基于历史原因而需要确认物权法定原则(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2.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直接支配性,确保物权的特性,建立物权体系。3.基于物权与经济的密切联系,为求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4.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

《物权法》起草中曾有人建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不得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六次审议时曾修改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公信《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物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第二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三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节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一、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概述(一)物权的行使(二)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三章

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通常又称物上请求权,一般不加区别。但有学者指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而物上请求权则是基于物产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源自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是物权权能实现的保障和效力的体现;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就没有抽象出这种法律特性。另外,物权请求权表明它是与债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而物上请求权则没有表明此种区别。因此用物权请求权概念更为科学。物权请求权在《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得到确立,其第985条和第1004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侵害停止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1。确认物权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返还原物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损害赔偿第37条:侵

文档评论(0)

183****793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