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课件.pptVIP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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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三、重视社会危害与惩罚相关联性

1、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原则

4、对累犯与再犯的处理原则

5、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6、正当防卫原则

7、“重其重罪”与“轻其轻罪”的原则

8、诬告反坐原则

四、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比附、类推原则的矛盾

1、罪刑法定原则2、比附、类推原则

此外,时效制度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等体现了古代刑法原则一定程度上的科学性。;点击添加文本;

矜老怜幼原则

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施加刑罚的原则。

据文献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这三种人犯罪,可以赦免。《礼记·曲礼上》明确规定:“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即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老幼行为能力有限,对社会尤其对统治阶级构成的威胁或危害较小。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初步确定。

;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刑事责任年龄原则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秦规定,身高不到六尺,不负刑事责任。

秦简《法律答问》里有一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意思是说,有一个身高不到六尺的小孩,放马。马受惊吓吃了别人家的庄稼,问如何处置这个小孩。答复是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秦的刑事责任年龄,是追究犯罪者本人应负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定年龄。至于受连坐株连的家属则无年龄限制。

按照身高来确定是否负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科学的。但秦朝开始注意主体的犯罪能力以及根据不同的能力来划分是否犯罪,无疑又是进步的。后世对责任年龄逐渐加以完善。

;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

随着法律制度的开始儒家化,汉朝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将西周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确立了上请的刑罚原则。

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它是汉律中赋予贵族官僚的一项法定特权。

;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

严惩十恶原则

唐朝沿用隋朝《开皇律》“十恶”的规定,将十种行为列为最严重犯罪。具体内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对触犯“十恶”者予以重惩,而且不得享受一般通例,即使是贵族、官僚犯此罪,也不准享受议、请、减等法律特权,虽遇大赦,也为“常赦所不原”。

;重罪十条;;;“请”

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它的适用范围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行发落。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减”

减的规格又低于“请”一等。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九应“请”者的家属。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但死罪不得减。

赎”

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此限制也更加严格。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官当

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当刑罚。这是唐朝对官员优待的又一法定特权,称为“官当”,简称“当”。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的具体方法是:凡犯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刑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刑一年。如犯公罪,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等流刑可比做徒刑四年。罪小官大,可留官收赎;罪大官小,余罪可收赎。因抵罪而去官者,一年后可降原官一等叙用。

;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如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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