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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法条
1.A5.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5.2: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
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A25.1: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
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
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A2.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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