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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那么对股东知情权
的阻碍
[内容提要]:
现行公司法为强制性规那么和任意性规那么相结合的法律,《股分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可否冲破《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
规定,界定股分公司股东知情权为强制性规那么或任意性规定是解决
问题的核心。笔者通过对股东知情权和股分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界定;
对《公司法》为强制性规那么或是任意性规那么之界定;对股分公司
股东知情权的条款强制性规那么或是任意性那么之界定等探讨,提出
解决问题的方式,即:《股分公司章程》股东知情权的条款不能冲破《公
司法》九十八条强制性条款的限定,股分公司的股东不能据此为由要
求审计股分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资料。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股分公司强制性规那么任意性规那
么
一、问题的提出
A公司为B股分公司的股东,B股分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
在不阻碍公司正常运转的情形下,能够聘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公
司的财务进行审计”。A公司2006年向法院起诉,以为:原告作为法
人股东参股B股分公司以来,对公司经营状况不知情,无法参与公司
的经营治理,因此依照《章程》的规定请求法院准予原告委托有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B股分公司2002年至2005年度的经营情形进行审
计。
本案引发了两个问题:
一、公司章程作为特定的合同,具有契约性、自治性等属性,在
当事人志愿订立的前提下,应当取得爱惜。公司法标准主若是任意性
标准,因此法院不该当对公司内部的决策采取过度干与的方式,法院
需要尊重市场体依据商业考虑决定自己的事务,不能代替公司从头制
定一份章程,并强加于公司,B股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具有对公
司财务的审计权具有约束力,应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规定,B
股分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条款中股东可行使审计权的内容,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该支持A公司的
诉讼请求。
明确股分公司股东知情权为在《公司法》中属于任意性标准仍是
强制性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全然,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二、股东知情权和股分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界定
一、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界定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给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
有关公司经营、决策、治理的相关资料和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
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包括财
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询问权等(1)。《公司法》第三十四
条和第九十七、九十八条别离为和股分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促
成了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即作为公司出资人之股东、公司的实
际经营者与操纵者之董事和董事会,和公司本身。从公司经营的角度
看,公司、股东、董事三者有着一致的利益,但它们毕竟是相对独立
的利益主体,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于经营活动的微观领
域和具体发生利益的对立与冲突是不可幸免。设立股东知情权制度在
于平稳公司的各方利益。由于现行《公司法》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
离原那么,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把握在董事会和领导层中,大多
数股东并非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治理,因此在操纵公司和制定公司经
营决策的进程中大多数股东常常陷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造成股
东权利的爱惜成效失衡。股东惟有对公司经营状态有较全面的了解,
才能有效行使其股东权利,全面爱惜股东权才能最终成为现实。因此
确认股东知情权,给予股东财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询问权,
并增强爱惜力度是现行公司法固然的选择。
二、设立股分公司股东知情权之目的
如前所述,在股分中,由于存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
公司的经营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享有股权。在这种背景下,如
何避免公司的经营治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利来追求其自身利益
的最大化,股分公司股东知情权设立之目的就在于幸免经营者的追求
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成为迫切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确立了股
分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与的权利,来爱惜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操
纵权,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即股分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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