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的25条物权法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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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的25条物权法规则

(附办案依据)

阅读提示:2016年,中国离婚率已连续14年攀升。现实是:经济繁荣,精神荒

芜,人情冷漠;爱情成了神话,婚姻化为理想。与此相对应,在婚姻家庭纠纷

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本公号将用两期

推送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把握的相关裁判规则。与其他同类文章不同

的是,我们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切入这一冷冰冰的问题。本期推送的是“认定夫

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的25条物权法规则”。为有助于您的理解,我们将相关的

办案依据一并梳理附后。

【参考案例】

1.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未就出资财产进行分割的,夫或妻名下的公司

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

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

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

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

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

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

2.夫妻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履行了财产权利变更手续,但在双方离婚之前,该财

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日民

事判决)

裁判要旨: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

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

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

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

间的共同财产。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

个人财产,不因财产形式的变化而致其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陈芝芝与赵连理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或者一方以个人财产

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因此,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

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但并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

增值归属的变化。

案例索引:见韩玫:《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

化》,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

1辑(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2—145页。

4.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认定为个人财

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后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

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根据民法

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

此,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

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

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

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该部分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一

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索引:见程律、吴晓芳:《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

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页。

5.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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