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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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

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

权?(2007年试卷三第10题)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

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解析: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建立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保护交易秩

序,《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可知:

首先,本题选项A中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1)在保留所有权的动产

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自己占有

的标的物卖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并不知其无权处分该动产,因此,作为受让人的

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3)该转让行为并非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4)动产交付已

完成。所以,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

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

有权。其次,选项B中,债权人可以取得质权。《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担保法解释》第84条也规

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

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选

项B中:(1)电脑的承租人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租赁的电脑向债权

人设定质权时,债权人并不知其无权设定质权,因此,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3)

由于是动产设定质权,因此只需进行交付,不需要办理登记。可见,电脑的承租

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债权人可以

取得该动产的质权。再次。选项C中,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因为:(1)

动产质权人属于动产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质物擅自转质于第三人时。由于

第三人并不知道其无权设定质权,所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3)由于是动产

设定质权,因此只需进行交付,不需要办理登记。由此可见,动产质权人擅自将

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质

权。另外,本题也可以直接适用《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最后,选项D

中,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品的所有权。因为:(1)受

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虽然属于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该物品赠与第三人时。

第三人也并不知其没有处分权;(3)但是。该转让并非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因此,

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该受赠人不可以取得该赠与物的所有权。本题中,由于

是要求选择错误的选项,D项当选。

2.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

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

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

9题)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

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

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

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

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正确答案:D

解析:先占取得,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的人可以取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

罗马法中即有先占制度。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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