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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公司资本运作法律框架及案例

法律障碍

我国有关民办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

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教育法》原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公益属性)

2、《民办教育法》原三十七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

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

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3、《民办教育法》原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

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

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民办教育法》原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

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法颁布后,国务院未制定学

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管理办法。

基于上述立法现状,我国境内的教育机构绝大多数为在民政局注册的非企业法

人,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致使教育机构无法在境内上市。

庆幸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在2015年末得到了修订或即将修订: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公布,根据该决定:

《教育法》原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意味着,放开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

育机构的设立。

119/

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送审、即将修订,解决民办教育机构以营利目的

运营及工商局公司制登记注册问题。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增加一款:“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

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2、《民办教育法》原三十七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

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

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修改为: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

会公示。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3、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民办教育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

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删除。

4、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工商登记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之规定

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

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条删除。

以上修订完成后:

1、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以营利为目的设立。

2、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在工商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

3、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由举办者自行决定。

下文,将对法律修改前,各公司如何完成曲线上市,进行浅析。

219/

一、国内市场案例

(一)主板市场

案例1(重点):

——昂立科技如何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借壳新南洋(600661)登陆A股市场

关键点:成功绕过法律监管的范围。

2013年3月26日,新南洋接到控股股东——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的通知,拟酝酿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在停牌近5个月

后宣布重组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购买的

资产为昂立科技100%的股权”。昂立科技前身为上海交通大学昂立科技开发公

司,系经上海市高等教育局沪高教科产(92)第222号《关于同意上海交通大

学成立昂立科技开发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2年6月18

日,上海交通大学昂立科技开发公司取得了上海市徐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注册号为04148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图片来源:上市公司公告

交大企管中心持有昂立科技42.39%股份,是昂立科技的第一大股东;上海

交大为昂立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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