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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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2020年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

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

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

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

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

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

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

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

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

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

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

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

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

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

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

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

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

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

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

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

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

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

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

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

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

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

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4、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5、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

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6、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

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

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

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

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

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

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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