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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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

解析)

1.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

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

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

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

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2007

年试卷一第37题)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中,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

第273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

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

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安达号”

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碰撞地即

侵权行为地是韩国。同时本题中,发生碰撞的两船国籍不同,一为巴拿马;二为

利比里亚,故此排除了共同的船旗国法的适用,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韩国法,

D选项正确。

2.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

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

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正确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

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

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该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

题中,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赵、钱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26、27条的规定,孙、李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所以A选项错

误,应选;同时,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B选项正

确,不应选。《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

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

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据此,选项CD也是正

确的。

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

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

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正确答案:B

解析: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基本当事人,即票据一经成立就

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

票据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而非基本当事人指票据成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加

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欠缺非基本当事人对票据效力是没

有影响的。但《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

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而本题中,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故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

关系的(非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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