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火车票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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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火车票案;案情简介;相关背景及法律规定;但刑法仅规定了倒卖车票罪的量刑幅度,对于客观行为特征那么根本没有任何描述。条文显然是用“倒卖”来解释“倒卖车票罪”,实际上就是没有对“倒卖”车票罪作出任何的解释、说明。而后的司法解释所集中解决的问题也仅是对数额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二〕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的。

2.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

3.铁路客票售票点、代售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

4.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三〕《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标准铁路客票销售效劳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效劳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争议点;;2、是否侵犯法益?

刑法第227条倒卖车票罪侵犯的法益是车票领域的经济秩序,即弱势群体平等取得有限资源的时机。夫妻替不懂网络的民工购票,实际上是维护了该种法益。

代买者取得车票的手段都是经过正常的订票取票程序,通过公平的方式拨打订票热线订票、从正常的售票窗口取票,这也是代买区别于倒卖的一大特征。代买人以具体的委托人名义购置车票并没有破坏国家对车票销售的管理秩序。实名制下的代购车票行为也没有剥夺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刑法的界限;〔二〕合理性的问题

委托他人代为购票是旅客在权衡经济效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同时,法律虽然禁止火车票倒卖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必须旅客本人亲自购置火车票。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接受他人委托,替他人代购车票,既能节省大家的重复劳动,而且也为大家节省了来往车站的车费。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每张车票都必须乘车人亲自购置的话,一方面不可行、不现实,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受托方要购置车票必然要付出一定的劳务或者支付相关的费用,收取适当的劳动报酬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对于公民之间相互委托代买车票并收取适当劳务费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李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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