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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的示范引领作

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商务部组织开展电子商

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第二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遵循全面客观、公

开公平、科学量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示范(参与综合评价)的电子商务企业须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

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

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

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

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

其电子链接标识。

(四)企业已在商务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签署

《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建立诚信档案,公开信

用信息,并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五)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

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

得ICP证号。

(六)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

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

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

服务保障体系。

(七)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

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

领先地位。

(八)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

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九)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

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

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十)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

平,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一)在已开展本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活动的省份,

申报(参与综合评价)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

业。

第四条申报示范(参与综合评价)的企业应是以下类

型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

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

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

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

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

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

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0

人(含)以上;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

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

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

以上。

(二)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

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

务交易额在1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

上。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

(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

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

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

(四)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

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

10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

员工总数在1000人(含)以上。

(五)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

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

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

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50人(含)

以上。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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