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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维系统建设指南》
任务来源
(项目计划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622号),项目编号为2023-3-109。
负责起草单位
单位地址
参与起草单位
标准起草人
(全部起草人,应与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人排序一致)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电话
编制情况
1、编制过程简介
(1)任务下达
2023年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622号),项目编号为2023-3-109。
(2)成立标准起草组
2023年12月,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明确了小组成员、职责,明确了标准起草的进度安排及工作分工,对省级地标相关编制人员开展了标准化基础知识专项培训,提高编制人员的标准编制能力。
(3)调研现状
2023年12月-2024年1月,期间多次开展调研活动,进行资料收集查询和专题讨论,收集了与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维相关资料,包括相关国标、行业标准、全国其他省市相关地方标准文件,我省有关轨道交通标准项目相关的研究资料和文献,进行分析整理后由起草组成员确定标准的整体框架。
(4)标准大纲阶段
2023年12月-2024年2月,组织召开多次内部研讨会,对标准文本进行多次修订,形成标准大纲,2024年3月中旬,为进一步提升标准编制质量,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对标准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质询和研讨。
(5)标准草案阶段
2024年3月-2024年5月,标准编制工作小组内部先后召开多次内部会议,针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研究,细化标准内容,经过起草组成员反复修改和研讨后,于2022年5月形成标准草案。同时,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标准名称变更申请工作。
(6)征集意见稿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对标准草案进行研讨,工作组按照研讨结果,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理解和总结,并按意见完成修订,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动脉,面临着巨大的客流量压力。智能运维系统能够实现设施设备故障的提前预警,保障线路安全可靠运行。传统的轨道交通运维方式往往效率低下,而智能运维系统可以实现对城轨列车关键系统和部件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快速响应和有效利用终端数据,降低设备故障率,提高运维效率。
目前,合肥、芜湖、滁州均着手开展了智能运维的试点与系统建设,但由于国家、行业、地方缺乏统一建设标准,导致系统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为更好的推进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维发展,提升轨道交通安全、高效、稳定的运行,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维系统建设指南》十分必要。
《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维系统建设指南》的制定意义重大,有了它,智能运维系统建设就能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首先,此标准可以为智能运维系统建设提供统一的指导,确保智能运维系统搭建合理有效。其次,还能促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让城市轨道交通运维不断向智能化迈进。而且,此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障运营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让大家的出行更加安心。另外,统一的技术标准还能降低运维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1、原则
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照《标准化导则》(GB/T1.1)的要求进行编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2、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交通部2019年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国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GB/T38707-2020)、《标准化导则》等,对行业相关标准及指导文件的原则性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关系
(1)20198号文提出“运维要求”,运维系统如何开展建设,本标准对细化落实有可操作性
第一部分“范围”,确定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维系统建设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要求;(为满足省内特殊技术要求,特制定此地方标准)
(2)国标38707提出“运维要求”进一步细化条款
本标准第7.5条,明确智能运维系统的现场监测设备电磁兼容应满足GB/T24338-2018中B类性能判据的要求;(性能判据B:试验后设备能按预期要求连续工作。当设备按预期使用时,设备的性能没有下降或功能丧失不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性能等级。可以用允许的性能降低来代替性能等级。试验过程中是允许性能下降的,但不允许实际运行状态或存贮数据有所改变。如果制造商没有规定最低性能等级或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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