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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科书分析与教学建议
一、重点和难点
1.重点
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难点
律令儒家化与“礼法结合”问题。
二、内容分析及教学建议
1.本课立意
了解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
2.子目间逻辑关系
本课包括三个子目。第一子目是“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第二子
目是“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第三子目是“宋元至明清时
期的法律与教化”。这三个子目基本上是按时间顺序自先秦至明清依
次排列,只是先秦时不以“法律与教化”为名,而以“德治与法治”
为名,因为在先秦时期,法律尚处于萌芽阶段。先秦时期,关于法律
与教化何者在国家治理上更有效,反映到思想史上就是这一时期形成
的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和以法家为代表的法治思想。
3.内容取舍的考虑
第一子目与第二子目是本课的重点。教科书对德治与法治思想在先秦
时期的表现,以及法律在秦以后的发展,尤其是魏晋以后到隋唐时期
法律的儒家化作了概括说明。第二子目中关于《大唐开元礼》的内容
可以略讲。第三子目中,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基本沿袭唐律,教化
方面则只是因为理学的出现而有新变化和新形式,可以略讲。
4.关键内容表述的说明第一,成文法的产生。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
文法的产生过程,是课标的要求。中国古代的成文法产生于什么时候?
现在可以推断的最早时间是在春秋时期。之前的夏、商、西周是否有
刑法?从古代的记载来看是有的。《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
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孟子·万章上》说:“太甲颠覆汤之典刑。”《荀子·正名》说:“刑
名从商。”这些记载都表明夏、商、西周时代已有刑法。但是,那个
时代的刑法是否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尚不可知,考古材料与文字材
料都无法证明《禹刑》《汤刑》曾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最早颁布的
成文法,现在可以初步推定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颁行的法律,时间
为公元前536年。《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叔
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
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
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
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
不亦难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
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段
材料讲述了子产公布法律后引来了邻国的官员叔向的批评。虽然叔向
还不能被正式作为儒家人物来看待,但他的言论集中体现了儒家对法
律的观点。这也可以说是最早的春秋时期关于法治与德治的争论。子
产的刑书铸在什么容器上,容器是什么材质,现在不得而知。值得重
视的是,成文法在春秋末期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左传·昭公二十九
年》记载:“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
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这说明,在春秋后期,因为阶级
关系的剧烈变化,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变得非常现实而迫切,各
国相继制定成文法。公元前513年晋国将刑书(成文法)铸在鼎上一
事,也招来了孔子的反对,这是春秋末期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又一次争
论。第二,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的具体主张以及彼此之
间的关系。儒家和法家两个学派,都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的一
家。他们在对人性的认识上有根本差别,因此提出了不同的统治方法。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强调以道德来教化人,用礼来规范人的行为。孔
子说“为政以德”,提出“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的政治
学说更集中在“仁政”。但是,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原来的社
会秩序已经被打破,想要靠道德说教来建立秩序不大可行,而想要通
过恢复周朝的“礼”来重建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也已经没有了。《史记·十
二诸侯年表》中就说:“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孔子试
图说服诸侯国国君行仁政,但没有谁愿意接受。或许正是在这种背景
之下,儒家学说的传承者孟子与荀子开始分流。荀子是儒家中与孟子
有同等地位的大师,是孟子之后的大儒。孟子言人性善。而荀子言人
性恶,认为王公士大夫只是因为学习了礼所以变得善了,可以用礼乐
来对待,而庶民不知礼,所以只能用刑罚来制服。荀子的学生韩非和
李斯,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法家认为人性本恶,所以只有法律可以
令人畏惧,从而规范人的行为。法家的思想由韩非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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