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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企业社会化改革中转让院、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操作程序

院、所投资企业股权社会化,可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运作

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投

资企业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寻找合作伙伴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要充分利用投资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以提

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规模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为目的,积极寻找适合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

伙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转让企业国有股权。

第二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

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

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向院产业局提出申请,经产业局审核并

由计划局会签同意后,发文批准。

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

1.国科控股和研究所作为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科控股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研究所同意转让的所长办公

会议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应由总

经理办公会做出转让决议;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

转让股权比例。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

方案;

(5)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

要内容;

(6)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

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根据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

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国科控股、研究所可按以下程序操作:

1.清产核资。对于国有企业,由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

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具体步骤如下:

(1)由企业所属的研究所向综合计划局提出申请;

(2)综合计划局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

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5)由研究所向综合计划局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

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综合计划局转报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

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

批复调账。

2.审计。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院计划局办理。

3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聘请有相关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国有股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聘请具有国土资源部

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研究所科研园区内已

作为投资的房地产应由有关研究所予以回购。

4.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转让标的

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需经院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逐级报送院产业局;

经院产业局、计划局审查合格后,办理备案。

经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根据3号令规定,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院产业局、计划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进

行。

第四步:披露国有股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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