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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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日常管理。

第三条建设培育库的目的在于将已具备一定基础但还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入库进行快速培育。

第四条培育库的管理遵循“免申即享、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从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综合得分为55分以上的企业(不含已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可以入库。

第七条入库程序

(一)免申即享。拟入库企业应在当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的,可享受免申即享政策。

(二)审核。省科技厅审核,根据本办法第五、第六条,将达到入库条件的企业作为拟入库企业。

(三)公示。科技厅将拟入库企业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入库。省科技厅发布入库通知,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出库及管理

第八条出库管理。入库企业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经科技厅审核确认后退出培育库。

(一)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入库满3年;

(三)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

(四)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五)入库后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已出库企业不再进入培育库。

第十条入库企业须于每年年初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企业有关数据。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在当年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内,根据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规模,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资金补贴。补贴额度为:不超过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2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十二条入库企业下一年度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研发资金补贴。入库企业申请研发资金补贴当年须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高于上一年度且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等研发活动。受资助企业应于受资助次年年初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成效、支出总结、明细及凭证。如有结余,待使用完后再次报送。未报送上一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数据的企业,不予继续补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培育库的入库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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