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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5篇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下面是带来的有关法律书籍读书心得,

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1

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

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

束的过程。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

所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

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

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

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

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

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上,接受了审议。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这项规定

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

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

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

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

律为其“撑腰”。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

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

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

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

否被社会成员接纳?

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

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坐车让座的问题属于

道德范畴,一旦对不让座给予经济处罚就属于法律范畴,然而道德是不能够考法律来加以强

制执行的。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提倡尊老爱幼,这本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不让座

的现象盛行的时候,只能说明我们的国民整体素质底下,价值观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们对公交弱势群体与公交强势群体的界定:公交弱势群体是指老、弱、病、

残、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车上不能够很好保护自己的群体;公交强势群体是指其他的正常

人员,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的群体。现在郑州市既然把乘车让座行为上升到法律的

层面,那么就法律的严苛行来讲,是否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弱势群体享有优先待遇?我们

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去衡量老弱病残呢?什么算老?是不是要规定个年龄段?倘若如此,中国规

定年满60岁的人颁发老年证,那么请问59岁不算是老年人吗?我们不应该让座了吗;什么算

弱?有钱有势开私家车的算不算强?那坐公交车的又算不算是弱;什么算病?是不是有医院的

诊断书就算病?如果在车上有人突发心脏病,却没有就诊书,按法规,他是不能享有优先坐

座位的权力呀!什么算残?从表外特征看,瘸子瞎子这种在公交车上无法正常保护自己人身安

全的人坐座位无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体素质较好的聋子哑巴算是残疾人,难道也应该享有

坐座位的待遇吗;这就是这项法规出台后带来的可操作性问题。

再者,我们谈谈车票代表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坐公交车买票,一旦购买了车票,一项

契约便随之产生。坐车者购买的是权力,理应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务;而公

交公司也应履行义务,提供空间和安全的运输。既然乘客购买的车票没有差异,那么所享受

的服务就应没有差异。如果说非要让座,是不是应该像买火车票那样,有个坐票和站票之分?

综上所述,郑州市颁布城市公交条例的规定是通过社会控制的手段将道德上升为法律

约束,这正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然而它的强力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

则是当今社会更加关注的问题!正如书中耶林所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辞矛盾

——“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那么一个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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