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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12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
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
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12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
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
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
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
2012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
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
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1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
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7月,该公
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3
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11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
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
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
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
2010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
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0月,该公司在
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以
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
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
付“手续费”。2012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
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
费”20004.61元。2012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
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
2012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
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11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
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
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
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
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
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12
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3月11
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
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
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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