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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根据《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2017年4月10日报送)》,“互联网+”行业主要法律法

规和产业政策如下: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

年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

定》修订),该办法是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基本法,主要规范互联

网信息服务相关主体和行为。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

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

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

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

务院第468号令),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该条例完善和细化了《著作权法》对网络著

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较明确地规定了权利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

和使用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该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

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

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被禁止。

(3)《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

转变的若干意见》

2010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0】45

号),提出“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

资产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

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和“支持和引导互联网、移动网、楼

宇视频等新兴媒体发挥自身优势,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提升广告

策划、创意、制作水平,拓展广告业务新增长点”的重要指导意见。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发布、2013年修正的《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科技服务业”中的“在线数据与

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

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和“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

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被列为鼓励类产业。

(5)《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

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号公告),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的“1.2.2“互联网+”应用服务”属于战

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

(6)《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3】32号)。该意见提出,到2015年,我国信息

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

出超过1.2万亿元,其中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万

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基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信息平台的消费

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

万亿元。

(7)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

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这是中央政府在深刻认识

和准确把握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立足国情、统筹全局,对互联

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将“互联网

+”提升至国家行动的战略高度,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该《指导意见》提出: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

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

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

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

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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