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管理架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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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管理架构图

从工程建设类公司的现状看,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及外部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不

得不依靠大量外部劳务施工队伍和混岗民工进行作业施工。因外部劳务队伍与公

司的经济利益、发展目标不一致,增加了工程建设类公司经营、安全、质量、法

律等方面的风险,可能出现越到施工关键时刻,越被外部劳务队伍“卡脖子”、

“撂挑子”等现象,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与不良社会影响。而组建与公司

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务公司,能有效改变这种施工队伍责任主体不清的现状,起到

补充作业层施工力量,制衡外部劳务队伍的作用。因此,组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

筑劳务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硬指标,是企业市场准入和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建筑施工企业规避转包、分包风险的合法途径,也是建筑施工企业适应市场环

境变化的最佳选择。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

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1月22日第22号《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

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3、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总体工作

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

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

包业务基本被禁止。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

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

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

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4、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

职业健康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的紧急通知》

等文件精神,要在近几年建立比较规范的专业劳务体系,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

加快成立劳务公司,灵活用好“先运行、后规范”的政策,积极培养建筑职业技

术工人,通过工商注册、申办劳务资质,成立劳务公司率先进入建筑市场,对临

时的、松散的个体务工人员应该吸收到有资质劳务公司,尽快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和规章制度,以促使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道路。

5、2005年,建设部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及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指出:建筑

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经营结构调整,逐步形成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

分包的承包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性与专业性、劳务型企业相互依存、

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

明确提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

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

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

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

二、劳务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

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

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

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单从法条文意看,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被派遣劳动

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

派遣劳动者。但实务中已经成立的劳务公司都没有遵照这个条款签订2年以上劳

动合同,而是依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作业季

合同,劳务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就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

定:用人单位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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