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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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

追究制度

LT

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

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

决的,不影响日常考核和年终核算,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

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

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

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

总责;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

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

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

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

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

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

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

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

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

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

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

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

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

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

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

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

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

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

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

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虽在预

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

意外。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

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

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

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

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

补贴1-3个月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

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全

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

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九条由责任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含可以避免的医

疗纠纷),责任人员应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

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含3万元),责任人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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