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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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建立医学科学开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平安,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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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

进医学科学开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平安,根据?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

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

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平安、标准、有效、经济、符合

伦理的原那么。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

遵守技术管理标准。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

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平安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

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平安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平安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

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

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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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风险;

〔三〕平安性、有效性尚需经标准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

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

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

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

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

技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工程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

床检验工程。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编辑本段第三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

平安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

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

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

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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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

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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