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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2016医疗事故赔偿
标准标准
2016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
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
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
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
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
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年。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
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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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
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
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
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
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
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
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
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16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
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
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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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
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
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
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
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
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
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
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
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
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
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
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
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
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
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
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
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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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
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
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
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
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
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
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
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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