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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供应商“药械阳光推介”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根据《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等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光推介工作坚持医院党政同责共管、纪委从严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以解决药械产品“回扣”等问题为重点,以“九不准”规定为抓手,促进医院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干部职工接待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合作洽谈、宣传、推广以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等行为。
由医院发起的调研会、论证会、评标等不特定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会议活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邀请特定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会议活动安排,以及药械代表等业务人员来医院送货、对账、维保等日常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公示备案
第四条?实行药械代表备案登记制。凡来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向医院纪委办公室填报《**医院药械代表备案登记表》(附件2),登记备案企业信息、药械产品信息和药械代表信息,提供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和药械代表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服务查询记录等资料,并在医院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条?备案信息如有变化,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药械代表来医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严禁未备案的药械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章?推介流程
第六条?实行阳光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三、星期四为阳光接待日,接待地点暂设在医院本部党委会议室。其余时间一律不接待药械代表。
第七条?实行药械代表来访预约登记制。经备案登记的药械代表可通过医院门户网下载填写《**医院药械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3),以现场预约或邮件(邮箱地址:**)形式向纪委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申请。药械代表首次预约申请时应同时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接到药械代表预约申请后,纪委办公室根据申请事宜,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职责,向医务部、药剂科、医学装备科、采购科、科教部等职能室部征求意见;职能室部牵头组织相关临床、医技等科室进行论证评估筛查后,提出明确意见建议并向纪委办公室反馈。纪委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向药械代表答复是否接待,明确接待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其人员。
第九条?获批准的药械代表持个人有效证件到纪委办公室办理接待手续,填写《**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登记表》(附件4),并持表到接待地点与对应室部开展业务工作。根据申请事项和职能职责,接待工作分别由医务部、药剂科、医学装备科、采购科、科教部等职能室部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条?接待室部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要求进行规范接待,必须保持2名以上人员全过程现场接待。接待内容涉及相关临床科室,应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接待内容主要包括听取药械代表关于药品、医疗设备和耗材、科研设备和耗材等产品的介绍;收集药械代表提供的产品资料;安排学术讲座以及其他与合理用药、合理使用器械有关的业务内容;反映药械临床使用效果,商洽解决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接待人员应虚心听取药械代表业务洽谈、有关产品信息介绍,根据接待协商结果和临床需求,严格按照药械购置等工作流程,适时、合规组织召开药事管理等相关会议、安排学术讲座等。
第十三条?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纪委办公室反馈接待信息,并将《**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登记表》回执备案。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药械代表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应坚持诚实守信,全面、客观、准确传递信息,向医务人员推荐安全、有效、经济、优质的产品,不得隐瞒产品已知不良反应等信息或夸大疗效,误导医生使用。
(二)严禁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住院病区等医疗区域以及办公区域进行业务活动。
(三)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分管领导、医务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四)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五)不得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医院干部职工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禁接待未报备申请的药械代表,或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自接触药械代表。
(二)对药械代表未按规定程序,私下邀约或登门拜访等行为,应态度鲜明予以拒绝,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纪委办公室报告。
(三)应恪守医德、廉洁自律,自觉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耗材等物资,严禁收受药械代表及其相关人员的红包和回扣等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宴请、提供医院药品处方和耗材使用量等信息,或参与未批准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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