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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行业税收检查调研报告
2012年9月必威体育精装版工作计划总结类
医疗卫生行业税收检查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法遵从
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2012年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市地税局决定对全市医
疗行业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2012年丰城市地税局稽查局按照稽查计划安
排,对7户医院进行了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民营医院2户),查补税收30.6万
元,罚款16万元。通过检查,发现当前医疗行业税收征管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医疗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
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检查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
如租赁收入、培训收入、管理费收入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
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医
疗项目”等,其合作的“科室”、“病区”、“医疗项目”取得的收入未单独核
算,未按照规定缴纳地方各税。如某医院2011年取得门面租金收入未单独作其他
收入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账目处理为“医疗收入”科目,使用内部门诊收费收据作
附件;个别医疗单位租金以预算外收入形式上缴财政,然后申请返还,企图达到偷
逃税款的不法目的。二、医疗机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出于内部管理的需
要,医疗机构实行内部目标考核,考核工资由科室领导负责分配,考核工资资料不
保留,职工个人收入差距拉大,医疗机构则降低税率,按平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造成医疗机构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医疗机
构支付外聘专家会诊、坐堂费用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
按税率低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医
疗机构按合同、协议支付个人投资设备分成收入未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
所得税。一些医院在扩建过程中,由于上级拨入经费不足,存在向医院职工及外部
单位融资现象,医院在年终支付利息时,未取得地税部门发票,导致取得利息方少
缴营业税及附加。对内部职工取得利息未扣足个人所得税,如某医院在税务部门查
前告知过程中自查补缴融资利息个人所得税50余万元。
三、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一直以来,医疗机构游离在税务部门的正
常监管之外,导致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甚至许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
财务人员都认为医疗机构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行业。多数医疗机构在签订租赁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药品采购合同等合同时未缴纳印花税,有的医疗机构甚至连经
营帐簿也未贴花。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利润不实、偷逃企业所得税。根据医院收费特点及新农合
基金补偿制度,医疗机构目前普遍采用计算机系统处理收费业务,相关经济活动信
息全部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和反映。由于现在推行新农合基金补偿制度,患者需要
发票报销,所以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发票比较规范。但是购进药品大多以白条、收
据、调拨单入账,同时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按“权责发生制”正确核算利润,而是按
“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润,有的隐匿收入,造成利润严重不实,偷逃所得税。如在
查处某民营医院过程中,2011年会计报表显示全年收入227497.30元,销售成本
63138.71元,销售费用817241.84元,利润总额-1003780.30元。后经查询该院收
费电脑数据,发现该院2011年收入为5791810元,账外登记收入5564312.70元及
支出3901977.4元,实际利润65855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98167.65元。五、医
疗机构在办公区域内建造职工宿舍或商铺出售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目前医院以政府划拨土地或少量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后,除了建造办公场所外,大
多会建造一部分职工住房或临街商铺,医院以成本价出售,由于现在已取消福利分
房制度,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
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
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
税。除上述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
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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