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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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旨在规范北京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基本信息的管理包括用人单位对新招工但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的参保手续办理要求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处理流程以及社保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此外,还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填写《手册》的详细要求通过以上标准的指导,使每一位在职员工都能正确有效地利用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篇:《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

一、对用人单位《手册》管理的要求:

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但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将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发的《手册》及时转交给参保人员。

2、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原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

加表》和本人的《手册》办理增员手续。

3、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填写《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不用带参保人员的《手册》。

4、参保人员遗失《手册》或者《手册》内住院费用记录页用完的,应及时补发、换发《手册》。用人

单位在为其办理补发、换发《手册》手续前,应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持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

《手册》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或换发《手册》手续。

5、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持参保人员的《手册》和相关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基

金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医疗手续。

二、对参保人员使用《手册》的要求:

1、《手册》是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

必须出示《手册》。

2、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手册》,不得转借、涂改、损毁《手册》。

3、参保人员的《手册》遗失或《手册》内记录页用完,应申请补发或换发新《手册》。《手册》遗失的,

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并提交补发《手册》的书面申请。《手册》内记录页用完的,应将原《手册》交到用

人单位,由单位办理换发手续。

4、参保人员每人只应持有一本《手册》,不得以遗失为由申请多本《手册》。凡持有多本《手册》的参

保人员,应将所有《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交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确认后核发《手

册》。

5、参保人员因使用多本《手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退回医疗保险基金多支出的部分,拒不

退回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填写《手册》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就诊时认真查验《手册》,对持《手册》就诊的参保人员,应按医疗保

险的有关规定使用医疗保险的表单;对没有持《手册》就医的参保人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的有关表单。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时,应认真对照参保人员《手册》中的照片并确认其他信息

后收入院,同时收取、留存参保人员的《手册》。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再将《手册》返还参保人员。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入院时,应根据参保人员《手册》上记载的特殊病审批信息和医疗费用信

息,完整录入患者的医疗费用数据。

将《手册》上标明的“个人自付一”的信息,录入到外挂接口程序或医院管理系统中的“个人自付“栏。

4、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后,应将结算程序中提示的“手册

应写”内容,及时、准确地抄写在《手册》上。其中“个人自付一”和“个人自付二”的内容,分别抄写

在《手册》的“个人自付”栏中,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5、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的三种特殊病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将年前和本年度的医疗费用分开结算,

并分别记录在《手册》上。

6、参保人员出院后,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两周后仍未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

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手册》号及公民身份号码告知参保缴费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7、列入《手册》黑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手册》黑名单由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每日

发布。凡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下载并依此判断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未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96102”进行查询核实。

8、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手册》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的,要追回相关费用,并作

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

四、对区、县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管理、填写《手册》要求:

1、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手册》的核发、补发、换发

工作。符合换发或补发《手册》条件的,必须登记备案。换发《手册》的,要收回原《手册》并注明作废

(保存期限一年);补发《手册》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原《手册》号予以注销(纳入《手册》黑名单),

同时派发新的《手册》号。

2、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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