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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行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执行难是我国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

相互交织所产生的复杂社会问题,它不是法院本身所能解决的,必须依靠社会众

多力量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

才能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近年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解决执行

难问题上取得显著成效,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功能的最大发挥。

关键词:执行难联动威慑长效机制

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内容

在我国,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制度缺失,财产监督管理

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率仅占40%左右,另外60%

以上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执行实践中,某些债务人更是明明

有履行能力,却能拖则拖,能躲则躲,采取一切手段躲避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

诚信社会环境的营造。

为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

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

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一规定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民

事诉讼法》只是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相对具体的规定,

可操作性差,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

依据。2010年7月7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法发(2010)15

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中明确了执行联动组织机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启动和运行的程序。自《意

见》实施以来,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

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

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

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破解执行难的治本之策,能够有力推动

执行难的解决,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养成法律秩序,实现社会法治进程的

自然演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近些年该机制建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

时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效力较弱

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

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散布于民事诉讼法中,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

操作性差。《意见》虽然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不够完

善、系统。《意见》规范效力层次较低,难以体现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

度的重要性,影响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并有司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之嫌。

同时《意见》主要是在人民法院及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中流通,其影响的

范围有限,难以发挥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更为严重的是,《意见》与法律规

定之间,地方性法规、法院工作细则及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以及不同的地方性

法规,不同法院的法院工作规则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这已几乎成为我国现

阶段立法的通病了,严重影响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以及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二、缺乏信息对接的衔接机制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下仍未能很好地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

题。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员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方式是通

过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然后分别到不同的机构查询,执行员花费大量的精力到处

查找财产,却仍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管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身

份及财产信息的部门有公安、工商、银行、房管处、国土局等部门,各个机构各

自为政,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等深层次原因的影响,要与各单位全面建立信息

对接难度较大;加上各个机构信息不通,许多机构还未实现跨地区数据联网,不

能实现跨地区联动查询。就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来说,就需要执行人员跑数家银行,

而查询结果可能仍不能真正反映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而冻结、扣划外地存款时

更是需要远赴外地执行,不能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往往延误了最佳执行时机。

(三)执行联动处分机制过于谦和,业务单位配合打折

业务单位协作的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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