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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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服务于共同的经济基础;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区别:

*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3、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表见代理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企业解散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需满足: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天内书面通知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其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及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

顺序:企业财产——投资人个人财产——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

范围: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6、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及权利和责任:

条件*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权利和责任:合伙人同等权利同等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力与义务:

权利(1)合伙人平等的享有合伙企业事物执行权;(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其执行合伙企业事物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知情权与监督权(4)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食物执行权

义务(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报告义务

(2)竞争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交易禁止: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其损害行为禁止

8、退伙的原因: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

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情况即当然退伙情况包括: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

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是由

9、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性

*合伙人人数限制:2~50;*合伙人构成限制: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名称限制: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方式限制: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10、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权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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