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社会化TO运营模式介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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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介绍

一、政策导向

1、国家层面,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

5日下发,标志着TO模式在全国正式进入推广阶段。(具体细则略)

2、我省在2011年10月开始试点,2012年7月16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山

东省财政厅正式发文《关于推广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TO模式

工作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移交。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2011年10月,我省在济南、滨州、菏泽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

下简称空气站)开展了“转让—经营”(以下简称TO)模式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开

展已过半年,试点市空气站运行稳定,数据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为继续深化自

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制改革,现将TO模式推广实施至全省空气站。

《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TO模式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履行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的《环境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围绕

确保数据质量、降低监测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探索完善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

营机制,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范围

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

临沂、德州和聊城等14市现有空气站,共116个。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

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能见度和气象参数,各指标

及备用机器、配套的辅助设备、监测站房(租赁房除外)均纳入实施范围。今后若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增设其他监测项目,一并纳入实施范围。

济南、滨州、菏泽3个试点城市暂按《试点方案》实施,合同到期后按本方

案执行。

(三)实施内容

1)模式架构

实行“现有设备有偿转让、专业队伍运营维护、专业机构移动比对、环保部

门质控考核、政府购买合格数据”的管理模式。即省环保厅组织公开招标社会化

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购买试点城市的空气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公

开招标社会化机构(以下简称比对单位)通过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数据进行整体比

对,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质控考核,共同出资购买符

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归省、市环保部门共同所有。

2)机构选择

1.运营单位。招标3家运营单位负责14市116个空气站运营。

2.比对单位。招标1家比对单位,配备2个移动监测站。

3)设备转让

由省环保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全省空气站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空气站

转让设备余值的标底,运营单位购买设备余值的价格不低于评估结果,各市空气

站转让以中标价格为准。考虑到国家无空气站使用年限规定,参考《国家地表水

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为8年,空气站比水站监测

频率高、设备损耗快,结合我省现有空气站运行情况,按6-8年使用年限折旧。

运营单位须一次性把转让设备余值资金按照空气站建设时省、市出资比例分

别支付给省、市环保部门。余值资金优先用于TO模式相关费用的支付,待余值

使用完毕后再由省、市财政部门按照承担比例共同承担。

4)有关费用

TO模式总费用包括运营费、比对费和质控费。运营费是环保部门购买空气

站监测数据的费用(含设备更新费);比对费是环保部门购买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

的比对服务费用(含设备更新费);质控费是省监控中心开展全面质控所需的费用。

按照“信息共享,费用分级负担”的原则,省财政负担全部比对费和质控费,对

运营费,省财政按每站每年8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省、市环保部门均作为运营合同的主体单位(即甲方),共同与运营单位签署

运营合同;省环保部门作为比对合同的主体单位,与比对单位签署比对合同。省

环保部门每半年对运营、比对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并根据合同和考核情况向省、

市两级财政部门出具经费拨付意见,省、市两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环保部门提供的

拨付意见直接拨付运营单位和比对单位相关经费。

运营、比对合同期限为3年,运营、比对单位经省环保部门考核合格后,省、

市环保部门与所有中标单位每3年续签一次合同。考虑到技术发展、物价波动等

因素,续签合同时可对运营费和比对费进行适当调整,由省、市环保、财政部门

和所有运营、比对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5)设备变更

设备使用年限到达6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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