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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
知》(民字[]93号)、州市卫生局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
村医疗救助制度衔接的通知》(市卫农卫字[]1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县城乡医
疗救助操作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和救助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与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城镇低保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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