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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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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一)

申请人:___(陕AT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

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

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1、申请人在原审时诉请为“物权确认和经营权为申请人所有

和享有”,依照《物权法》法院应当对本案的案由如何定性?

2、二审法院属上级纠错职能的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出资、证据、证言、证

词、要求调取的相关手续资料…不足以对抗特定行政机关核发

的…证书…”不予审查,以商事条例搪塞。申请人继受取得涉案

出租车的财产所有权,为车辆的当然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第二

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时效力”。既然申

请人确认的是物权归属为何法院依据合同审判?

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3、申请人出资数万元购车款。被被申请人以“空手套白狼”

的违法方式,利诱、逼迫签下制式条款。以挂靠经营的模式将车

辆登记在___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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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2000〗98号文件中公安部向最高法所做复函中内容“根据

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

是准予或者不准于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依据《法物权》所有权如何判定归属?

4、申请人在合同中的签字是对出租车商事经营模式的认可,

能否因签字而丧失对物权的请求权,申请人对经营模式的认可及

对名义权利人的认可是否从而完全丧失对自己物权的主张?

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

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

行鉴别论述?

7、既然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交管发【2013】8号)文

件已经作出“企业应充分考虑‘承包人’在过去的承包经营中一

次性承担车辆及附属设施购置费等成本的实际”的认定,对该文

件的性质出租车公司亦不持异议,那么承担了车辆更新费用的人

是否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对其法律性质

及法律意义如何认定?为何法院未依法认定车辆归申请人所有?

8、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拥有承包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营承包车辆从而收取承包收益,那么申请人

作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能否因合同关系取得对自己物权的承包

权?

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

10、原车主作为实际权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

法有效?若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转包的标的是什么?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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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11、针对本案申请人提起的“依法确认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

归申请人所有和享有”的诉请,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2、《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

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适用,能否否定《陕西省出租汽

车客运条例》的规定,能否与民法相悖,与行政许可法相悖?

13、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

规定“在承包期限内更新车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

包人不得再同承包人收取费用”,若是出租车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车

辆的更新费用?

1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车

辆权属的依据?

15、既然“谁出资,谁所有”是我国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归属

的原则之一。原审法院是否规避性司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贵

院予以答复。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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