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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1)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
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
分案件行使监督权,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
在实践中,该制度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特征,即监督性质的民
主性、监督机制的独立性、监督功能的预防性、监督手段的
直接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这些特征使该制度区别于其它
的监督,彰显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
一、监督性质的民主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
关直接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
神,其制度于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民主集
中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民主集中
制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也就成
为,确立反映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
法律依据之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民
主监督的范畴。这种监督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监督员
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虽然现行法律上还未明
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我们可以从《宪法》第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
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
规定,找到实行这项民主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制
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一是以会议的形式
对监督案件进行评议;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实行票决
制,表决意见以多数票为准;三是每次会议推选一名主持人,
轮流主持;四是少数意见也一并记录在案,供检察长和检委
会审查。再次,民主性还体现在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广泛性上。
人民监督员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
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正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公
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人大的监督
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行使监督权时,所
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督对象必须执行。人民
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
政协的监督不同。民主监督不是政协监督的专用名词,政协
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
派。而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
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二、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
一项制度创新,“新”就新在其自身机制的独立性。主要体
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程序设计上的独立性。它是检察机关办
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
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
程序性监督。二是监督运行方式的独立性。人民监督员评议
案件时,案件承办检察官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
参加评议案件;检察机关的其它人员,除担任记录的工作人
员外,也不参加旁听;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
三是人民监督员地位的独立性。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
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既不站在
当事人一边,也不站在检察机关一边。四是表决结果的独立
性。评议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
它环节的审批。五是人民监督员身份的独立性,可以以监督
员名义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六是监督形式
具有独立性,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督。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立性不是绝
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人民监督员制
度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第二,人民监督员的
监督评议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它必须接受检察长及检
委会的审查采纳后,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第三,监督
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三
类案件实施监督,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第四,
监督权的行使是有限的。对应当监督的案件,也不是介入案
件的立案、侦察全过程,而是对案件处理意见作程序性的监
督。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综上,
也可以把独立性表达为相对独立性。
三、监督功能的预防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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