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103_07-2024《核动力厂在役检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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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导则HAD103/07-2024

核动力厂在役检查

2024812

(国家核安全局年月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核动力厂在役检查

(2024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4年8月12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

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

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

1引言1

1.1目的1

1.2范围1

2总体要求1

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职责2

4设计考虑3

5在役检查5

5.1范围5

5.2检查进度6

5.3检验验收标准7

5.4补充检验7

5.5重复检查8

5.6役前检查9

6检验结果的评价10

7压力试验要求10

8修理和更换11

9方法和技术、装备及能力验证12

9.1方法和技术12

9.2装备13

9.3无损检验技术能力验证13

10管理14

10.1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14

10.2结果验证14

10.3文件14

1引言

1.1目的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HAF103)有关条

款的说明和细化,其目的是给核动力厂在役检查有关活动提供指导,

如设计考虑、在役检查、压力试验、修理和更换等。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规定了核动力厂安全级构

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在役检查,以及安全级系统和设备压力试验的

相关要求。其他类型或采用革新技术的反应堆可参照本导则执行相

关活动,但应根据反应堆类型及特殊的安全要求评价导则适用性。

2总体要求

2.1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设备可能受到应力、温度、辐照、

腐蚀、振动和磨损等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影响会引起材料性能劣化,

甚至导致缺陷形成和/或扩展。核动力厂在役检查是确保设备结构和

承压完整性的重要措施之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开展在役检查应充

分考虑核动力厂设计特点和设计要求,采用合适的在役检查和压力

试验规范或标准及经验证的工程实践,符合核安全法规和相关的监

管要求。

2.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通过编制和执行在役检查大纲对核动

力厂在役检查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在役检查大纲应包括核动力厂役

1

前和运行寿期内需进行的检查和压力试验要求,体现定期安全审查、

修改活动、运行许可证延续及其他监管活动对核动力厂在役检查提

出的监管要求。

2.3核动力厂在役检查的范围和要求应与被检验和被试验的系

统或设备的安全重要性相关联,核动力厂设计中所规定物项的安全

等级可作为筛选和确定检查范围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风

险指引型综合决策技术方法优化在役检查范围和要求。基于安全重

要性和失效后果严重性,应重点检查反应堆冷却剂系统。

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职责

3.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在役检查和压力试验相关活动负全面

责任。这些职责至少包括:

(1)确认核动力厂与在役检查及压力试验相关的设计和系统

及设备的布置,向设计单位反馈不可达情况;

(2)建立在役检查活动的组织机构;

(3)编制在役检查大纲及组织实施在役检查,并根据运行经

验、核动力厂老化和核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安全评估和评价所采用

的确定论和/或概率论方法,对大纲有效性和在役检查活动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4)制定在役检查策略,确保安全级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的结构和承压完整性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始终符合设计假设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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