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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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事件越来越多,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根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高空抛物更多的还是涉及个体与个体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何判决好高空抛物案件、寻找到合法合理的法律路径、解决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成了普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个人家庭生活幸福。在此,就司法实践、理论发展、立法过程等方面探究在民法领域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努力和成果,感悟民法典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上的巨大作用,感悟国家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取得的巨大进步。

一、处理高空抛物案件的艰难探索

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高空抛物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判罚的结果也各有特色,取得的社会反响,也不尽相同。总的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案件在艰难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走到田湾正街时,不幸被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砸中导致重伤。郝跃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昏睡了70多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才终于脱离生命危险。但是经鉴定,郝跃已成为了3级智力障碍,且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性发作让他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警方调查了很久,依然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于是郝跃的律师把65、67号两栋建筑物内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入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郝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官司最终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20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最终判决结果并未能让人满意,同时带来了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

对于该判决结果,二楼以上的住户都表示强烈的愤慨:第一,定性不好。郝跃受重伤,是由一户行为造成,不是由这20户共同造成的,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第二,解释不好。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是在行为人确定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若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这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不同于无过错追责原则。第三,判的不好。二楼以上的住户都构成了侵权,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等同于强制住户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并为此负责,有“连坐”的嫌疑。

如果最终判定二楼以上的住户未构成侵权,只是需要对受害者加以补偿,住户虽然舍不得8100元,但相对于受害人遭受的严重损害,出于同情心,也会更加乐于帮助。众人拾柴火焰高,对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适当补偿,慰藉受害人心理,同时还做了一件好事,社会效果会好很多。虽然很多人表示反对和批判,但是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却成了高空抛物案件的典型案例。

(二)2001年山东济南切菜板案

2001年6月20日,山东济南的切菜板案发生了。孟秀云老太太在林祥街76号楼2单元一楼楼道入口处与邻居交谈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切菜板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同样查不出加害人是谁,孟老太太的家人仿照重庆烟灰缸案,把有可能扔切菜板的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但是,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观点却不一样,决定不按照重庆烟灰缸案判决。法院认为,此案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以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来又经过上诉、再审,2005年济南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依然是驳回起诉)判决。

此判决从法理上来看是有道理的,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加害行为,要扔下两个以上的切菜板,而孟老天太被一个切菜板砸中,怎么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原理呢?然而,济南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态度表明,如果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身份,则认定被告不适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果非常差,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和愤慨。

法官除了是适用法律的专家,更应当是政治家,是社会利益调和的高手。孟老太太被砸身亡,如果因为不能确定加害人就不予立案审判,明显有失公允。即使在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也应当对受害方予以救济。因此,济南切菜板案中法院的做法很失败,之后类似的案件中也没有法院效仿。

(三)2006年广东深圳好来居案

2006年5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钟小雨(化名)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年仅10周岁。案件发生后,南山区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仍无线索,不能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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