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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公司治理》

——完善公司治理的几个方法论问题

反观中国改革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很多改革举措左右摇摆、

履试不成的一个基本症结,是由于人们思维方式、探求思路上的不一

致不科学,导致理论论证、实际操作上的不连贯和不落实。回顾今天

已改制企业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和实践,之所以关系改制企业发

展后劲和竞争潜质的治理结构这一重大问题至今还问题较多,研究推

动不够,除了存在企业改制时间不长、企业治理的成功经验不多等原

因外,管理层在方法论意义上有几个问题值得分析和统一认识。

一、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明确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为主

体及其职责

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研究不够、进展不快的一个原因,是一些人对

建立完善治理结构行为主体的认识若明若暗。有这样两类观点:第一

类:“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应该是企业,政府不要过多介入和指

手划脚,充分发挥企业主体行为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

竞争中自然会产生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动力和要求。”第二类:

“公司治理结构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政府的职能之一是营造市

场经济的制度环境,因此有义务指导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推进。”

这两种观点的对立和缺乏统一认识,使得生活中出现这样两种情

形:一方面,不少地方政府在基本完成“放开搞活中小国企”和“国

企三年脱困”任务后调整了思路,在忙着加强对原先职能“缺位”的

城建城管、环境治理、提供公共产品这类重要工作的领导的同时,对

现存独资、控股国企的内部机制、领导制度问题已不再关注,更谈不

上对参股国企、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另一方面,

也有的地方政府对来自改制企业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政策在调整内

部治理关系方面的要求重视不够,沿用过去管企业的方式“规定”企

业内部体制应该这样或那样,引起其他股东的不满。

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关系中国企业下一步竞争力的重大问题,明确

推进其完善的行为主体(也是责任主体)至为重要。分析这个问题的

基本前提是:第一,政府是独资和控股国企的唯一或主要投资人,对

于这两类国企,政府既是宏观管理者又是微观投资人(全民资产最高

代理人),当然也就是这两类国企建立治理结构唯一或主要的行为主

体。第二,对于国资参股企业、其他股份制企业及民营企业,政府对

其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主要还是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约束,除通过产权

代表(如果有股份在企业)外,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具

体设置。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结构和企业外部市场

结构两个方面。无论是国企、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三资”企

业,都还有一个“外部治理结构”问题,即通过债权人的监督、股票

市场的压力及相关法律对各种反市场行为的约束,实现对公司制企业

有效的制衡和协调。显然,这些可以用“市场机制”一言蔽之的外部

治理机制,在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转型阶段,第一推动力主要仍是政府。

第四,非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虽受到政府制订法律法

规的约束,但由企业规模、行业性质、产品特征及管理层素质等多重

因素决定,各个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可能整齐划一,法律、原则指导下

的具体治理行为的约定毕竟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即使是独资或控股的

国有企业,其内部治理机制也有一个尽可能通过产权代表、按照法定

程序和规范由国资代理人和其他股东协商决定的问题。

结论一: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为主体既不可全推到政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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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全理解成是企业内部的事,政府和企业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

共同主体,但职能、侧重点各有不同。

结论二:从总体上说,政府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制订法律法规和完

善市场机制,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指导约束和创造外部制衡条

件;公司内部治理方案只能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在法律法规基础上自主

决定(政府虽对独资或控股国企的“干预”力度会大一些,也可以提

出指导意见,但不等于政府官员要代替更贴近市场、更熟悉业务的产

权代表具体决定治理结构的方案)。

结论三: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政府某些职能还没到位。

比如十五届四中全会制订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一些原则还停留在政策

水平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因而其影响力、约束力还有限;再如政府

官员普遍还没有把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体系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的外部条件来认识,地方保护、行政垄断行为的大量存在,不仅妨

碍外地企业在本地的发展,也抑制了本地企业在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

激励下改进管理、死而后生的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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