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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工程建设
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
(汇报稿)
2016年5月
天津地铁工程建设
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推进天津地铁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加强安全质量隐患的管理,减少和杜绝安全、质量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行业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编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铁公司所辖所有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修订、宣贯、培训和解释。
(二)负责督促办法内规定任务的落实,并对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励与处罚。
(三)负责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升级。
第五条监理单位职责
全面负责监理标段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掌控工程的安全质量隐患状态。
(一)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二)每日对所辖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隐患自查,发现隐患后上传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系统并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签发相应的《监理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进行复查、验收、消除与备案。
(三)定期总结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并编制总结报告。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主责单位,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一)提供本合同标段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所需的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施工方案以及勘察、环境调查与设计等相关资料,并上传至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系统。
(二)进行工程安全质量隐患的每日排查工作,上传检查结果,并对自己和各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并存档。
(三)每月汇总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并编制报告。
第七条专业咨询单位职责
专业咨询单位包括隐患巡查队和第三方监测队伍。
(一)协助地铁集团安全质量部组织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并将隐患信息及时、全面、准确的上传至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系统。
(二)协助地铁集团安全质量部,对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协助地铁集团安全质量部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四)协助地铁集团安全质量部,对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隐患排查频率
建设单位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每日对施工现场排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上传平台,并及时整改(详见附件3)。
第九条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一)警告处罚
出现以下情况,给予一次警告处罚。
1.未按资料上传清单要求将有关工程资料上传至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系统,且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持续一周仍未整改的。
2.1个月内累计3次未将自查情况上传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系统,或严重瞒报安全质量隐患信息。
(二)约谈、通报批评、更换人员
1.6个月内被警告达2次的单位,建管中心约谈项目负责人。
2.6个月内被警告3次或被建管中心约谈项目负责人达2次,地铁公司约谈相关单位上级主管领导并在地铁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3.建立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黑名单制度并与项目招投标挂钩,进入黑名单人员不得作为投标项目经理和投标总监。6个月内被警告4次及以上的的管理人员纳入黑名单并发公函建议其单位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三)经济处罚
1.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不到位,依据附件5进行罚款。
2.对该监测的点位未预警,被第三方监测单位预警的,每个红色预警点位罚款20000元,每个橙色预警点位罚款10000元,每个黄色预警点位罚款5000元(如果双方对监测结果存在异议的,由集团安质部仲裁)。
3.存在以下隐患之一的,对施工、监理单位罚款10000元。涉及多处的,累计扣除。
(1)未按隐患排查频次进行隐患排查的。
(2)未在隐患响应时限内进行隐患响应的(具体时限见附表5)。
(3)整改复查不合格的。
(4)被轨道交通集团、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等上级单位或其他政府部门查出隐患并通报督查的。
4.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罚款30000-50000元,由地铁公司领导出面约谈施工、监理单位集团公司领导。
(1)一个月内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两次被要求限期整改、停工整改或违约处罚的。
(2)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以上违约罚款纳入验工计价体系“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置单”作为验工计价资料的组成部分,违约经济处罚由建管中心安质部开罚单,交中心合约部执行。
第十条考评方法
建设单位负责对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考评。
(一)以每月为一个考评周期,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考评。
(二)考评结果每月通报,并纳入集团季度履约考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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