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几点理解
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
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
“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
笔者注意到,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
第二,效力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2023年的立法项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另外,《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由于效力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单位也不一样,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就有权对子企业相关人员的违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处处分。
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化。
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
另外,笔者注意到,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
附原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之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所任免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第四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益,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分:(一)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经济决策部署的。
第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决策程序、职责权限,或者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具有领导职权的上级领导人员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企业、关联企业财物,或者将本企业、关联企业财物挪归个人使用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和个人物质性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三)向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