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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综合(法学497)测试试题及解答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动产物权?
A.所有权
B.地役权
C.抵押权
D.质权
答案:D.质权
解析:在我国《民法典》中,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地役权等;动产物权主要包括质权、留置权等。因此,在上述选项中,只有质权属于动产物权。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动产物权或者不是物权的一种类型。
2、在刑法理论中,下列关于认识错误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将乙当成丙而杀死,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
B.行为人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去杀人,由于犯罪手段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因此阻却犯罪故意
C.甲误将乙的贵重手表当成垃圾扔掉,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D.甲欲杀乙,误将乙身旁价值1万元的宠物狗当作乙打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选项A,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对象错误的特点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甲将乙当成丙而杀死,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故A选项正确。
选项B,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行为人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去杀人,属于手段错误,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并且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B选项“阻却犯罪故意”的说法错误。
选项C,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本题中,甲误将乙的贵重手表当成垃圾扔掉,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即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据此,C选项错误。
选项D,甲欲杀乙,却误将乙身旁价值1万元的宠物狗当作乙打死,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由于甲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只是打死了一只宠物狗,因此,在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前者是轻罪,后者是重罪,故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即只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D选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的说法错误。
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A.平等权
B.宗教信仰自由
C.纳税义务
D.批评建议权
【答案】C.纳税义务
【解析】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平等权(A选项)、宗教信仰自由(B选项)以及批评建议权(D选项)均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纳税义务则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并非基本权利。因此本题选C。
4、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在逻辑上存在相互从属的关系
B.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社会作用而产生的,法的社会作用则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的
C.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D.法的规范作用具有确定性,法的社会作用具有不确定性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的作用。
选项A、B,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这是基于法的功能作出的分类。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换言之,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社会作用而产生的,法的社会作用则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的。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间不存在相互从属的关系,而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故A选项“这两种作用在逻辑上存在相互从属的关系”错误,B选项“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社会作用而产生的,法的社会作用则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的”这一表述正确。
选项C,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但是,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则是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需要注意的是,法的社会作用直接涉及法的目的,因此,在考虑法的社会作用时,不能将其仅仅归结为对一定社会关系或社会生活的影响或结果,而必须进一步追问这种影响或结果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据此,C选项“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的表述错误,因为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对象并非并列关系,而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选项D,法的规范作用具有确定性,这是由法的规范性、抽象性、概括性等特点所决定的。而法的社会作用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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