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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理与实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被告人李某原本是苍南经营海鲜生意的个体户,妻贤子孝、家庭和睦。生意做得不算大,但小日子也还算滋润。一次无意中,李某听闻同村的李某强靠走私柴油赚了很多钱。传闻越传越多,李某心中的欲望也被点燃了,于是找了几个“志同道合”的人,大家一拍即合,合股出资500万元去福建买了一艘渔船,经过简单改装,便投入走私柴油的行当。仅出海几趟,可观的收入就让李某“心痒难耐”。?
李某开始游说身边的亲友入股。就这样,油船从一开始的一艘,逐渐增加到三艘、五艘……随着规模的扩大,李某的“生意档次”也水涨船高。他开始大谈“生意经”,打出“入股分红”的诱惑牌。此举令李某在当地声名远播,村民纷纷“入坑”。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李某、陈某等40余人合股先后购买8艘油船,雇用40余名福建籍船长、船员驾驶油船至境外海域过驳柴油入境销售,并雇用多名有前科人员在码头指挥油罐车买油、望风等。人民检察院经核算,该案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高达5.3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
;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问题;问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问题;;;
◎关于“偷逃应缴税额”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元—50万元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万元—250万元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一年”: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
;
◎保税货物:
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处境的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公益事业的捐赠物、中外合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
◎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直接从走私者收购禁止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或直接从走私者收购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自然人;;问题;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毒品)、第350条(制毒原料)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谢谢观看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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