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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教学系统案例

第一章船舶

一、船舶所有权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

“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

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

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00时在黄埔港

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主机备

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付运输,运

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站仓库内。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利,未果,便诉

至法院,诉称:本案双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岸上

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之上,因此,甲公司应将存放于仓库中的

主机

备件与辅机备件一并交付。

【思考方向】

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3.若双方合同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之归属,乙公司可否对此也主张权利?

4.甲公司是否已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

5.如何认定2000年4月4日发运的“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月22日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

属?

【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首先应认定甲乙双方所签之船舶转让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内容合法,

当为有效合同。其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

接受该船,因此本案之交易是确定的。据此应认定双方对船舶及其备件的交付范围是明确的,即双方交易

的范围是以2000年9月29日乙方最后勘验船舶的时间确定的。最后,本案焦点在于主、辅机备件究应归

属何方所有?其关键就在于甲公司取得这两批备件所有权的时间是否在2000年9月29日之前,因为双方曾

明确约定:该轮应严格依乙方2000年9月29日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

件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由本案观之,辅机备件当应判归乙公司所有,因为该

批备件是于2000年4月4日就已在香港被交付运输,属于合同约定的2000年9月29日验船时或这之前在

岸上的备件。而主机备件就不应判归乙公司,因为这批备件是于同年10月22日才在香港交付运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之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故甲公司取得这批备件所有

权的时间应在交付运输当时或之后,不可能在交付运输之前,即不可能在确定交易范围之前,换言之,甲

公司在同乙公司确定交易范围之时尚还不具有所有权的备件,自不属于交易之范围,而无须向乙公司交付,

尽管这批主机备件原确是作为“风帆”轮维修备件而予以订购的。

案例二: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将某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由于经费紧张只支付了一半船款.双方约定余款于3年内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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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接手该船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乙公司在经营中同丙修船厂签订了修

船合同,将该船交由丙修船厂修理,并因拖欠修船费而与丙修船厂发生了争议。丙修船厂诉至法院,申请

扣押该船。甲、乙公司辩称:依我国《海商法,由于该船所有权之转移未经登记,则甲、乙公司(即船舶

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就当然可以以该船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力为由来对抗丙公司(即第三

人)的权利主张。

【思考方向】

法院是否应支持甲、乙公司的主张,判丙公司败诉?

案例三:

【案情简介】

某渔业公司于1995年9月自某船公司处购得某冷藏运输船并开始经营该船。购船后,渔业公司为正常

经营该船,在物质上、程度上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为该船更换一台副机、购置一部鱿鱼钩机、配备适

任船员、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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