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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维护用电客户和用电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

督,标准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和管理,XX供电公司营销部根据【电

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那么】,以及【【福建省电

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现场记录仪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

等功能,用于记录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在工作过

程中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日常工作中的标

准装备进行配备。

第四条为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配备的现场

记录仪设备应当符合〔GA/T947-2021〕等行业标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五条营销部应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

员使用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记录仪

固定证据的作用。

第六条现场记录仪设备标准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各部

门协作的工作制度。

各级营销业务主要分管领导作为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使用第一责任

人,负责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营销部负责制定标准使用管理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管理规定、考核方法、

考评工作。

营销部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采购、配发、维修等,定期对各单位现

场记录仪设备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维护、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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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事故、秩序、车管、驾管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催促业务岗位民

警标准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

第二章使用标准

第七条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查电工作时必须开启使用现场记录仪设

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高清摄录模式。

〔一〕现场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

〔二〕调查客户设备事故引起大范围停电事件;

〔三〕调查客户投诉关键过程;

〔四〕需使用高清摄录模式进行现场记录的其它情形。

开工前开启现场记录仪设备,停工后关闭现场记录仪。

第八条以下工作、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其它方式进行录音录

像。

〔一〕对视频记录有特殊要求的,在非紧急情形下进行的搜查、现

场勘查、检查、识别等工作、活动;

〔二〕处置群体性事〔案〕件、非正常上访闹事事件。

第九条使用人员应当根据执工作、活动时间需要,及时检查现场

记录仪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校准日期和时间,保证设备正常使

用。

第十条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佩戴在使用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

有利于取得最正确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手持现

场记录仪设备进行摄录。

第十一条现场取证重点应摄录以下内容: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嫌疑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的谈话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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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用电或窃电特征;

〔五〕依法对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强制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使用人对违法用电户采取强制措施、询问违法当事人和

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告知的标准用语

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发现当事人言行过激时,使用人应当再次告知其正在使用现场记录

仪设备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执行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时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记

录的内容应当确保连续、完整、客观、真实,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现场

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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