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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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

10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的资料10篇,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篇一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

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

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

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

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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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

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

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

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

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

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

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

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

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

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

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

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

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

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

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

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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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

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

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

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2001

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

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民间借贷代理词二篇二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贺九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

其诉乔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我查阅

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具体

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

借玉林机械贺九生现金三万五仟元,限期春节前付清”。该

事实有借条一份佐证,明确清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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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

原告向被告给付35000元借款后,至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

当年春节前(2011年2月14日),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且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

约,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共

计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给付本金35000元、逾期还款违

约金15000元,合计50000元。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依

法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

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

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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